近日,蔡徐坤和前公司解约一案闹得沸沸扬扬,上海静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蔡徐坤2017年单方面提出与公司解约。近年来,国内青年艺人与经纪公司对簿公堂的案件层出不穷,“艺人出走”、“自立门户”似乎成为了常态。其中不乏一些当红明星“走红即解约”。蔡徐坤代理律师当庭提出了辩护意见“不要让一纸契约绑架了年轻人的梦想”,再次将艺人发展与经纪合同之间的纠葛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有人将艺人经纪合同比作一纸“卖身契”,很多艺人,尤其是刚刚出道的年轻艺人,与经纪公司一签约就是八年、十年甚至更久,几乎涵盖了年轻艺人演艺事业发展的黄金阶段。再加上初出道的年轻艺人在与经纪公司签约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对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可能并无话语权,这些都是导致许多艺人最后与经纪公司对簿公堂的重要原因。可经纪公司却也是一肚子苦水,艺人默默无闻时候,是经纪公司的发掘、培养和推广使得艺人一举成名。艺人成名之后如果任意解约,会使得经纪公司的投入无法得到补偿,未来的经济利益亦无法实现。经纪公司在培养和发掘艺人的过程中,不是每一次投入都会获得成功,需要像风险投资一样广撒网,多敛鱼,择优而从之。所以在成功艺人身上赚取的收益不能仅看作是对一笔投入回馈,而是整体支出和收益的平衡。很多经纪公司要求享有艺人前几年收益的70%甚至更高,也是出于此种考虑。
可是,一旦有成名艺人毁约,对经纪公司的打击很大。不仅仅意味着“投资”失败,还有着对其他艺人示范效应的风险。试想一下如果每个艺人走红即单飞,经纪公司的收益从何说起。换个角度在风险投资领域,如果每投资一个赚钱项目都遭毁约,投资人行业可能已经没有存在下去的意义了。因此,演艺经纪公司出于对风险防范的考虑,往往约定高额违约金及更为严苛的合同条款来阻止艺人解约,也是情有可原的。
尽管有高额违约金及较为严苛的违约条款,并不能阻止当红艺人解约的心。这背后既有巨大收益的支撑,也有艺人为了谋取更大发展另攀高枝的欲求。当一些司法判例支持了艺人解约的诉求后,其示范效应立显,因而又会引发新一轮的解约潮。去年十月份蒋劲夫诉天津唐人影视经纪合同纠纷,法院并未支持蒋劲夫解约,而是认定了经纪合同合法有效。该案被业界称为演艺经纪合同“继续履行”第一案,可见之前经纪公司要求艺人履约有多难。
针对此前法院多以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丧失了信赖基础为依据认定解约,“蒋劲夫解约案”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蒋劲夫解约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分歧,但并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情形,信任虽是履行合同的重要基础,但缺乏信任并非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法定理由。
如若允许艺人成名后即以人身依附性为由随意行使解除权,将使经纪公司处于不对等的合同地位,亦违背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演艺行业的良性发展。“蒋劲夫解约案”法院通过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以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保护了契约精神。
当年轻艺人追逐梦想的脚步被一纸契约束缚,这看似充满温情感性的话语,却忽视了人情不能替代规则,道理不能突破契约的法治精神。只要经纪合同制定的过程合法有效,合同的基本条款没有显失公平,如何更好的履约才是艺人与经纪公司互利共赢的根本目的。契约精神是法治国家构建的基础,任何人都不应打着梦想的旗号寻求突破。当然,我国演艺经纪公司还在发展的过程中,既需要管理和规范,也需要行业加强自律和完善。保护演艺经纪公司的良性发展有助于推动我国文化领域的繁荣,更好地促进未来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