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
今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李晨一起名誉权案,李晨败诉。李晨代理律所北京星权随后公布2019年李晨的5起名誉权诉讼案,其中涉及文章《渣男李晨现形记》纠纷共3起,发布者“今夜九零后”败诉,一位转载网友败诉,另一位转载网友侵权行为不成立,李晨败诉(即今日互联网法院披露案例)。
娱理查询获知,对于“今夜九零后”侵权,法院判赔了5万元;对于败诉的转载网友,法院判赔金额是1.5万元。
同样是转载文章,为什么其中一位构成侵权判赔1.5万,而另一位却不用负法律责任呢?关键在于两位网友评论方向不同。
前一位败诉网友转载时评价“渣男李晨现形记,先马后看”,被法院认为是个人注解,与文章形成完整的微博内容,构成侵权。另一位胜诉网友转载时评价“文章真假不做评论……都来说说对李晨的印象”被法院判定为理性讨论,不存在主观恶意,所以不构成侵权。
对此,星权律所主任朱晓磊独家回复:
其一、李晨对此案一审判决不认同,已启动二审。
其二、目前网络舆论严重背离客观情况,很多评论称李晨主张“插刀”“渣男”等词汇系对其的侮辱、诽谤被法院驳回,认为李晨负面形象被官方定论,看现在网友评论,判决引发的舆论已对李晨造成二次伤害。然而,法院在该案中并没有对涉案内容是否侵权做出认定,法院认定的是转载行为本身。
“网友的‘真假不做评论’看似没有倾向性,但这和全文转载有什么本质区别呢?如果这是一种被法律允许的形式,网友意欲侮辱、诽谤一个人,便直接把侮辱、诽谤该人的文章转载过来,然后附一句‘真假不做评论’进行二次传播,那会出现一个什么样的可怕后果?”
朱晓磊称,李晨起诉转载者(转载同一篇侵权文章)的名誉权纠纷共有两例案件下发判决,一例被告转发侵权文章后配文“……先马后看”李晨被判胜诉;另一例被告转发侵权文章后配文“……真假不做评论……”,李晨被判败诉。二者虽评论的表述不同,但二者也有相同之处:都未对转载内容的真假作出明确判断。
“不局限个案,星权一直在分析频发的网络暴力事件的背后成因,很多时候,侮辱、诽谤言论的原创者并非最大的过错方,往往是影响较大的自媒体、机构媒体对相关侮辱、诽谤言论不加核实便肆意转载,最后才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
朱晓磊告诉娱理,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判定转载行为侵权与否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便是权利义务相匹配原则,账号的影响力越大,转载过程中需要尽到的注意义务就越重,担的责任就越大。
“这位被判不侵权的网友,在转发文章时微博粉丝超过了200万,显然应该具有较大的注意义务。之前我曾代理过演员黄某起诉新华网的案件,新华网也是转载,一审黄某被判败诉,但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改判黄某胜诉,二审法院判词中援引的就是‘权力义务相匹配’的标准。”